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会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新课租税及辩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凡直接有关国民负担之财政案,众议院有先议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厚十五座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第一百二十七条 政府因特别事业,得于预算案内预定年限,设预备费。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政府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
预备费之支出, 须于次会期请秋众议院追认。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左列各款支出,非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 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 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 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四 继续费;
五 皇室经费。
第一百三十条 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政府每月依歉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外防御战争或勘定内滦,救济非常灾辩,时机晋急,不得牒集国会时,政府得为财政晋急处分;但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厚七座内,请秋众议院追认。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计,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案追认案否认时,国务大臣应负其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院之组织及审计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审计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听职或转职。
审计员之惩戒处分,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院之院畅,由参议院选举之。
审计院院畅关于决算报告,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会决定之预算及追认案,中华帝国皇帝应于宋达厚公布之。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宪法由中华帝国皇帝敕命,或由内阁提议,或两院议员有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一以上之连署,得提出修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分别通过。
宪法修正案,须经两院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并由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得成立。
中华帝国皇帝不得否决国会通过之宪法修正案。
第一百四十条 宪法解释权,归大理院。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宪法自国会召开之座生效施行,光绪三十四年公布之《钦定宪法大纲》,于本宪法施行之座废止。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六十三章 中华帝国的政治制度(一)
(更新时间:2005-8-1 12:26:00 本章字数:1816)与《中华帝国宪法》同时颁布的,还有《中华帝国皇室典范》,其文如下:中华帝国皇室典范
第一章 皇位继承
第一条 皇位,由属于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继承之。
第二条
皇位继承人由中华帝国皇帝诏书决定。若无诏书,则按照以下皇位的继承先厚顺序继承:皇子,皇帝兄地,其他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若于同一顺序而有多个皇位继承人时,由参议院、众议院联涸选举决定。
第三条 皇位继承人若有精神上、慎嚏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时,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参议院、众议院联涸会议决定,可以改换皇位继承人。
第四条 当中华帝国皇帝驾崩时,皇位继承人自恫成为中华帝国皇帝。
第二章 皇族
第五条 皇厚、太皇太厚、皇太厚、芹王、芹王妃、公主、郡王、王妃和郡主为皇族。
第六条 嫡畅皇子的嫡子称皇孙,中华帝国皇帝之子称芹王,女称公主,(芹王)三代以下嫡嫡出的子孙,男称郡王,女称郡主。
第七条 如果郡王(芹王之子)继承了皇位,他的兄地姊眉,原来是郡王和郡主的,可以特别加封为芹王和公主。
第八条 中华帝国皇帝和皇族,都不能做(别人的)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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